中山私家调查:法院抚养费调解不满意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7-25 22:51
法院抚养费调解不满意怎么办 在一些离婚案件当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对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也会进行调解,调解完之后双方要在协议书上面签字,根据协议按时按量的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有时候,虽然已经签了协议,一方还是会对调解感到不满意,那么法院抚养费调解不满意怎么办?诉宁网小编将通过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院抚养费调解不满意怎么办  可以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达不成协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中山市侦探公司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去法院起诉变更,但是如果仅仅是自己觉得多了的话,那是没法变更的,什么是新情况呢,比如说受到意外灾难、经济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等等。  二、子女抚养费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离婚后男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中山调查取证,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田某要求谭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是合法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所以,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时,解决的办法包括夫妻双方协商和上法院起诉。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院抚养费调解不满意怎么办等知识,由此可见,在法院判决了抚养费之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在有新情况或中山婚外情调查取证者新理由的时候,比如发生重大经济困难的,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