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处理
发布时间:2021-11-02 21:49
  法律形式主义者坚持认为,法律推理应立基于客观事实、明确的规则和逻辑来决定法律所要求的具体行为。假若法律这般运作的话,无论谁来从事法律推理都将能得出同样的裁判结果。这是由一群法治完美主义者所秉承的纯真的司法理想,他们坚信法官只要忠实地遵守法律和科学地坚持逻辑推理,就总能轻易地获致正确的司法判决。法官充当着自动售货机式般的角色,无论何种案件投置其中另一端便可输出判决,也难怪有人讥讽其为机械法理学。
 
  然而,这种追求形式逻辑一致性的法律思维一旦遭遇问题案件运作起来就会出现困难。如果坚持硬性地形式推理也总能导出一个裁判结果,但有可能是一个危险甚至荒谬的判决。由此某种程度上也暴露了这一司法理想的软肋所在,它旨在通过形式理性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确定性和客观性,然而在一些非常规案件中却似乎无用武之地,以至于无法获得上述法律的美好价值。
 
  正是法律形式主义的这种概念主义、科学主义、僵化主义以及疏离现实生活的种种弊病,使得其面临着来自怀疑主义者的诸多挑战和质疑。正如波斯纳所指出的,你必须解释,作为司法决定的副产品创造出来的法律原则,何以可能获得相当于立法制定出来的规则具有的那种政治合法性?运用归纳法从案件中引申出原则,这两者之间留下了一个实然与应然的鸿沟;而且在一个社会条件迅速改变时期,这种时代的定论可能很容易受到质疑。你方唱罢我登场,于此情形作为对法律形式主义反动和颠覆的怀疑主义理论出现了。
 
  法律怀疑主义者开始摒弃先前由形式主义者所推崇的完美法律观,并指出形式逻辑的有限功用性,指望通过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去获取关于一切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仅是徒劳的而且简直就是幻想。他们不仅对形式逻辑的推理持怀疑主义态度,甚至也怀疑过去的政治决定本身,因而固守着一种没有法律也没有权利的法律观,并公开宣称法律不过是法官在法庭上将要做什么的预测而已。在笔者看来,疑难案件恰恰成了法律怀疑论者用来攻击和诘难形式主义者的一个堂皇的标靶。
 
  也有学者认为疑难案件的出现正是20世纪中后期西方社会的所面临的司法危机的重要体现,就是由于大量疑难案件(比如劳工诉讼、公益诉讼、环保诉讼、精神损害诉讼等等)被提交法院面前要求解决,而旧有的法律由于跟不上社会时代的步伐而在立法内容与立法观念均显现出滞后性(立法内容的滞后性体现为法律漏洞、立法观念上的滞后性体现为法律错误),加上法律语言自身存在的开放结构而产生的语言模糊地带,均导致了法院的裁判可能会面对与形式法治所标榜的法安定性价值相冲突的法律不确定性危机或司法的内部正当性危机。
 
  疑难案件的出现绝非偶然现象,而在其背后则是一系列复杂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并最终使之进入法院裁判和学者们讨论的视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是在一般意义上或法理学的层面上审视疑难案件的成因,因此事实上无论如何复杂和疑难的案件都不属于我们讨论的严格意义上的疑难案件,这一点学界基本已成共识。那么,我们接下来便细致分析疑难案件的具体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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