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的确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协商意愿,其次是由法院依法指定。若当事人能够自主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此举必须得到我们法庭的善意认可;而当法院发出法定指令时,所设定的举证期限应不少于30天,自收件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应诉通知书的翌日开始计算。法院通常在向原告方及被告方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也就会向对方传递相应的举证通知书,在这里被告将会明确得知被指定的举证期限。假如被告方有心就举证期限予以协商安排,那么他们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只要获得法庭批准,协商出来的举证期限甚至可以比30天还要短。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针对被告方而言,他们应该在答辩期结束之前编制书面答辩状,竭尽全力地表达出自己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赖以支持的事实和依据的理解和看法。
2、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也必须向双方送出举证通知书。这份举证通知书应该重点强调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原则和具体要求,列出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还需要明确说明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形可能制定怎样的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潜在不利影响。
3、举证期限完全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友好协商并经过法院认可后形成共识。
4、如果法院决定指定举证期限的话,这将不得少于30天,当然最好是从法院通知被告方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开始计算。
5、对于当事人来说,应该紧紧抓住举证期限的机会,尽可能在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超过这个期限仍未提交的,可视为其自动放弃了举证权利。
6、若当事人想要增加、改变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到期之前主动提出。
7、当被告方变更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新的情况重新设定举证期限。
8、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难以在举证期限内交付证据材料时,允许他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法庭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举证期限的决定。倘若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旧无法按时提交证据材料,也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究竟是否准予,完全取决于法庭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怎么规定
其具体所涵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源于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人身权关系而引发的各类诉讼,例如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各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犯他人权益的赔偿、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权利的维护问题,乃至牵涉到人格权与身份权相关的情形等。
(2)源自于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以及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所导致的诉讼。诸如离婚诉讼、追索儿童抚养费用纠纷案、关于财产继承的矛盾解决案件、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等方面的诉讼等。(3)在复杂纷繁的经济关系中,具有民事性质的各种诉讼,例如由环境污染引发的全面诉讼,或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在进行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关于证据的提交时间,当事人双方有权进行商议并达成共识,当然也可以选择让法院就此进行授权或分配规定。无论如何,证据提交的最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对于担任答辩方的被告而言,他们需要在法定的答辩期之前,向法庭递交一份书面形式的答辩状。而作为审判机构,法院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各方送达关于举证责任的通知文书。另外,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更改诉讼要求或者提起反诉,都必须在事先告知法院,并且要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同时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举证期限进行重新设置。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交材料,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至于是否能够获得审批,具体决定权将由法院独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