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生活中总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出现,尤其在婚姻中也是这样,婚姻
就像是一场修行,生活不易,我们的生活会遇到矛盾,各种麻烦,但同时也有一些婚姻是可撤销的,那么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由诉宁网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的核心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通过胁迫原因造成的非自愿婚恰好违反了该基本原则,它不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婚姻视为违法婚姻,应当予以撤销。 造成婚姻可撤销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造成婚姻可被撤销的情形是指受胁迫而结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受胁迫而结婚并不限于结婚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胁迫,也有双方均受第三人胁迫而结婚的情形。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指行 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因而实践中认为应当将可撤销婚姻的范围界定的更宽泛一点。 以上就是诉宁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可撤销的婚姻就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婚姻经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其他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的律师。